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药材规范及中药饮片编造规范中收载运用的规范物质标定和分发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办理部门根据省级中药材规范和中药饮片编造规范拟定和修订作业需要,可委托行政区域内省级药品查验组织担任省级中药材规范和中药饮片编造规范中收载运用的除国家药品规范物质以外的规范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作业,制备标定结果报我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存案。
关于省级中药材规范和中药饮片编造规范中规则运用的药品规范物质,有国家药品规范物质的,应运用国家药品规范物质。运用省级中药材规范和中药饮片编造规范中收载运用的国家药品规范物质以外的规范物质,应遵从其运用说明书规则。
各省级药品查验组织应当参照国家药品规范物质办理要求,树立完善药品规范物质办理体系,对省级中药材规范和中药饮片编造规范中收载运用的国家药品规范物质以外的规范物质一致标定规范、一致保存发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办理部门应当及时把握省级中药材规范和中药饮片编造规范中药品规范物质研发和供给状况,加强监督办理。
我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加强对省级中药材规范和中药饮片编造规范中有关规范物质的研发技术指导和展开训练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