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获悉,全区可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的医疗卫生机构达175家。在保障正常检测任务基础上,这些医疗机构将向社会公众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服务。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维护群众健康,更好地助力人员合理流动,安全有序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复商复学,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区逐步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能力,尽力扩大检验测试范围。5月21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69家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医疗卫生机构名单;6月19日,新增32家独立开展核算检验测试医疗卫生机构;至7月13日,全区独立开展核算检验测试的医疗卫生机构达175家。 日前,自治区医保局已下发通知,制定了相关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可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和“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这两项医疗服务时,所使用的核酸或抗体检测试剂如果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可以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试剂的收费需实行“零差率”收费。如果试剂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试剂费用。 此外,自愿检测工作员的新冠病毒检测费,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有需求的人员,可先通过电话、网络预约,咨询详细情况后做好个人保护措施再行前往。(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