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意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赞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的决议》(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赞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赞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列入多氯萘等三品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品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赞同〈关于汞的水俣条约〉的决议》(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赞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风险化学品和农药选用事前知情赞同程序的鹿特丹条约〉的决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要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及《化学品初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则》(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状况,现发布《我国严厉约束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则向生态环境部请求处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告诉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告诉单向海关处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我国严厉约束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一起废止。